-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
- 发布时间:2017-04-12 网站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4号)、《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在金融领域加快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中关村模式,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率先构建新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通过房租补贴、支持新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资格等方式,优化新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从绿色金融、天使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并购重组、融资租赁等方面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深化科技信贷创新,支持企业开展间接和直接融资,完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多方合作的市场化风险补贴和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
第六条 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聚集。对于入驻功能区的企业,每家企业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入驻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新金融模式探索。围绕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互助金融等新金融服务链条中的核心环节,搭建电子化管理平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资产证券化服务平台、智能资产配置管理平台、智能风险防控平台等关键性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建设互联网信用信息、数据交易、金融资产交易、融资信息对接、行业预警监控等基础平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应用环境。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运营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为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按照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机构签署的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金额的30%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获得相关金融业务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征信、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小贷、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等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对于单家企业获得的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二节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一)给予“绿色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于“绿色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按照40%的贴息比例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补贴不超过3年。
(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融资。对于发行绿色债融资的企业,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一)加强对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管理,引导社会资本聚焦孵化期、种子期和初创期的高成长创新创业企业。
(二)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1.对于开展天使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额的15%,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2.对于开展创业投资的,补贴额度为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四板市场)规范创新发展。给予每家在四板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在四板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的,按照40%的贴息比例给予补贴,对单家企业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补贴不超过3年。对于在四板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通过发债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二)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或上市。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每家获准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
(一)给予企业并购补贴支持。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中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境内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境外并购: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
(二)给予企业并购贷款贴息支持。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40%的比例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笔贷款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给予企业融资费用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按照每年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融资租赁机构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节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科技信贷融资的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支持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对银行、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银行信贷创新产品、担保贷款等债务性融资业务,按照每年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服务模式,采取担保附加认股权、期权等方式为企业债务性融资提供“零担保费”服务。按照担保规模的0.2%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对同一企业担保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担保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总量,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对合作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或融资担保业务后出现的不良贷款或代偿本金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一)银行为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的未经融资担保的贷款部分,按照不良贷款本金的50%给予银行风险补偿;银行为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含)的企业提供的未经融资担保的贷款部分,按照不良贷款本金的40%给予银行风险补偿; 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开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承担比例也照此标准执行,银行和保险机构可以商定各自的风险分担比例,并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
(二)担保公司为总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而发生代偿的,按照代偿本金的40%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偿;担保公司为总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小于1亿元(含)的企业,按照代偿本金的30%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支持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等进行直接融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门机构组织开展资金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形成支持方案。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于通过线上系统运行的资金支持内容,其申请审核拨付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报送信息、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贷款贴息的执行利率以企业贷款时的央行基准利率为依据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6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9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0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9号)、《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4〕47号)、《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重点培育企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中科园发〔2014〕46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中科园发〔2014〕17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13〕5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同时废止。《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5〕11号)、《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4号)及“瞪羚计划”、“展翼计划”中与本办法不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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