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亚万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成长企业咨询服务机构
挂牌上市咨询顾问
公司减资的法律财税风险

  • 发布时间:2018-08-01    网站管理员
  • 减资是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减资倾向于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上有严格的控制。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增加资本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减资的分类。
    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1、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2、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所以,名义上的减资,并不会发生公司实有资本的减少并现实地返还给股东的情况,而只是名义上减少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减资弥补亏损属于这一类。
    二、公司减资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公司减资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减资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程序和公告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缺一不可,只公告未通知或只通知未公告都属于不当减资行为。
    2、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办理减资程序。 
    3、公司减资程序瑕疵,未减资股东与减资股东就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减资的财税风险。
    1、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2、个人终止投资经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减资虽然有风险,但也是企业正当的经济行为之一。《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减资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依据规定办理,系统筹划,一般不会对企业正当经营造成影响。
    提交您的需求

    Leaving a message
    *
    *

    立即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