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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解析

  • 发布时间:2017-07-06    网站管理员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意味着关于增值税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有了新的规定,现将部分有关增值税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
    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2、极速开票是一种快速开票工具,功能包括扫码开票和智能编码。开票过程中可利用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快速将开票信息填入票面,实现发票秒开。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有什么变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直接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4、如何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答:用户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新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dk.xj-n-tax.gov.cn,点击右上角“操作手册”,下载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5、哪些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6、查询不到需要抵扣的发票怎么办?
    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7、新增“回退”功能如何使用?
    答:升级后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在纳税人端新增“回退”按钮,征期内纳税人误点“已申报”选项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点击按钮后即可回退至当期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确认:
    (一)系统判断跳转后的下期没有进行勾选确认发票操作;
    (二)系统判断当期申报结果为未申报;
    (三)系统日志存在点击“已申报”操作记录;
    (四)回退功能在征期内有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给予回退,并提示不能回退原因。
    8、普通发票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9、如何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10、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时,只写商品名称可以吗?
    答:不可以。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11、我是商贸企业财务人员,办公环境网络不稳定,经常断网,开了几次发票后就无法开具发票了,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12、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开吗?
    答: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13、餐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餐饮服务适用6%的税率。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交际应酬的餐费、娱乐费全都是不能抵扣的,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行。
    14、住宿与餐饮费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答:在索要发票时,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将项目开在一张发票上;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因为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餐饮、娱乐等不可以抵扣,所以要将住宿与餐饮、娱乐等分别开票,住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餐饮、娱乐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住宿与餐饮、娱乐可以开在一张专票上,认证后将餐饮、娱乐部分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15、索取增值税发票,需提供哪些信息?
    答: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只需要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即可。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6、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7、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18、代开发票还需要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吗?
    答: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19、哪些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
    答:目前,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建筑业、签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小陈税务补充】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0、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5.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21、什么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选择简易计税的。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
    22、我收到了一份错格的专用发票,可以退回去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3、我是做小商品批发的,一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种特别多,金额有时也不大,要是每张都分别开特别麻烦,能开到一起吗?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4、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5、发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
    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6、作废发票怎么操作?
    答: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7、哪些情况下需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三种:
    (1)购买方认证相符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其中,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第三种情况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
    28、如何申请红字发票?
    答:红字发票的申请流程分为四步:红字信息表填开、上传信息表至税务局端系统、下载生成编号的信息表、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两种开票系统进行申请操作。具体流程为: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9、为什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上传不成功?
    答:信息表上传不成功可能有以下几种原因:(1)在上传红字信息表时提示蓝字发票有认证记录,不能上传事实上,系统里有认证记录就说明该张发票已经被购买方认证了,应该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然后将审核通过并生成了编号的红字信息表交于销货方,由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2)蓝字发票不是本月或上月开具的,不能上传销货方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选择时勾选了“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只有本月或上月开具的、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发票,在申请红字信息表时才能选择这一项。不属于这个情况的,要勾选“因开票有误买方拒收的”才能完成上传。(3)红字信息表金额大于蓝字发票金额出现这个提示时,首先要核实信息表的金额是否准确,若无错误,则是因为对同一张信息表重复上传。
    30、红字发票需要税务机关处理的事项有哪些?
    答:(1)信息表开具错误,负数发票开具正确,导致负数发票开具与信息表不对应。若负数发票与信息表不对应,税务端系统会提示核销不通过,企业无法进行正常申报。这种情况下需要提请税务机关进行信息表修正,将错误的信息表编号修正为正确的编号,使得企业可以正常申报。
    (2)红字信息表上传成功后发现错误,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填错的信息表未上传时,可直接在开票系统中作废;一旦上传成功,纳税人端便不能修改或撤销。应凭纸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加盖公章)和《作废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表》(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信息表的撤销。
    (3)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但已经不能作废的。负数发票开具错误不能再申请红字发票,因此若发现错误应及时作废,并开具正确发票。若开错的负数发票已经不能作废,就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请税务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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