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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税收风险

  • 发布时间:2017-05-24    网站管理员
  •         目前,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享受条件已大大放宽,企业享受优惠的深度与便捷度都得到极大的提升。但由此带来的税收风险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如何建立健全后续管理制度,保障优惠政策的顺利落实,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举措。自实施以来,通过直接减免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留存利润,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同时,通过要求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并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设置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等,使企业对其研发活动情况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掌握,有利于提升其研发创新管理能力。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享受范围,包括研发活动范围与费用范围的增加,同时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明细账。此外,文件大大简化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享受的备案程序,企业仅凭备案表与立项文件即时备案,其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这无疑提高了企业的优惠享受程度,也便利了企业享受优惠。但目前税务机关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管理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个跟不上
      后续管理跟不上。财税〔2015〕119号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但实际操作中,受执法意识规范与进户执法的影响,税务机关往往会忽略依职权进行管理的事项,备案完成即视为优惠享受完结,后续风险较大。
      纳税服务跟不上。新政实施以来,企业对研发项目诸如辅助明细账的设置、研发费用的分摊与归集尚存在操作与处理上的难度,尤其容易忽略文件中没有明示或明确的事项,如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支出与费用等问题。而税务机关受其业务能力与辅导力度的局限,无法有效帮助企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从而正确享受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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