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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财税优惠政策汇编(摘要)

  • 发布时间:2017-12-23    网站管理员
  •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 霍特管办发[2013]55 号
    一、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本开发区内均适用。
    二、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奖代免的方式, 由开发区财政局将免征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以奖励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开发区鼓励类投资产业享受财政奖励补贴政策
    (一)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霍尔果斯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 100 万元-3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2000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 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 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材料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50 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 1%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项目立项批复、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开工许可证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筑面积会审备案,待项目土建、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项目竣工报告及公司申请提交到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对项目建筑面积和固定资产进行核定,提出财政补贴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兑现。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霍特管办发[2013]33 号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方便纳税人享受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 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税法〔2011〕51 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四条 “新办企业”是指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五条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一次性备案。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 1,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二)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三)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 2,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并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投诉,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受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时限、程序,增加报送资料。
    第十条 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依程序(附件 3)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经信委,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收入明细表
    3. 企业申请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流程
     
    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引进企业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并选择园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境内外个人。
    二、奖励标准及原则
    (1)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1000 元人民币(含 1000 元人民币)至 2000 元人民币(含 2000 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 1000 元的,不予奖励。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2000 元人民币至 4000 元人民币(含 4000 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 4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园区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优惠政策。
    (3)本办法仅针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5)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三、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境外高薪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园区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迁入上市且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
    二、财税扶持政策
    1、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开发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区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2、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3、园区鼓励外地公司注册地迁至园区的买“壳”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进驻。对注册地迁入园区、纳税登记在园区的外地上市公司,从迁入园区的次年起连续两年将企业所得税实际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并按照奖励政策的第三条给予奖励。
    三、奖励政策
    1、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挂牌的企业以及向挂牌企业提供培育推荐服务的中介机构,各给予 5万元人民币奖励。
    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自治区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园区财政给予补助资金 20 万元人民币。待企业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合格后,园区财政再给予补助资金 30 万元人民币。
    3、从 2017 年起,对成功上市或者挂牌的本地企业,园区政府按不同板块予以不同数额的奖励:主板上市奖励 200万元人民币、中小板上市奖励 100 万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新三板挂牌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对前
    5 家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 5 万元人民币。园区企业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资本市场挂牌奖励 10万元人民币,对前 10 家成功挂牌的企业,各追加奖励资金 5万元人民币。
    4、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和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企业定向债券和通过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发行私募债券,对成功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 1‰(分批到位的,以最终到位资金为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挂牌或上市公司再融资,其额度超过 1 亿元人民币以上,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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