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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分析

  • 发布时间:2018-04-09    网站管理员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一种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外,如果企业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大了企业费用,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了企业应交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的不是很透彻,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下面,就结合《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遇到的问题做一下简要分析,仅供参考。

    一、研发人员工资。
    研发人员的工资应当是属于研发费用的,但限于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部分,而不包括其他福利性如商业险等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应当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支出,不在研发费用里。企业研发归集要合理,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销售、财务、管理人员工资就不能算研发费用里了。
    二、材料费。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以经营方式租入的设备租赁费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以融资租赁方式的就不可以;并且,如果企业租入的设备同时用作非研发用途,要做合理的分配,没分类不能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
    用于研究、开发的设备折旧费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如果企业仪器、设备同时用于不同用途,要求做合理分配,没分配的设备折旧费、非用于研发目的的折旧费不能归集为研发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应当是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目的的无形资产,研究支出凭证要相符合。
    五、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的适用范围。
    通常是财务核算健全并做了研发费归集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做研发费用归集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六、研发部门和凭证。
    制度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要分类,就是担心企业混淆研发与非研发费用的区别,制度的精髓是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对划分不清的不允许扣除。所以,企业成立研发部门,将研发费用归类并做好记录,保存好有关费用凭证,可以减少税务稽查的风险。此外,研发费用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和年限摊销和扣除。
    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间。
    预缴时可以据实扣除,清缴时做加计扣除。
    八、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不是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九、财政补贴为区分
    如果政府补贴会计上直接冲减了费用,那么研发费用应当按冲减后的余值加计扣除。
    十、委托与受托。
    受托方不能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一、直接对外销售的产品。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在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首先科目要按照制度的规定,不符合项目的支出不能列作研发费用。其次,无论人员、设备及折旧还是收入,分类要清楚,分类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对企业做科技研发的一项鼓励,费用归集的分类是重点,切记没有研发去做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对政策了解不深入,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财务咨询机构代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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