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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专项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7-12-19    网站管理员
  • 霍特管办发﹝2017﹞9 号(摘要)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 策以及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赋予霍尔果斯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优惠 政策,在开发区内均适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 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一)“新办企业”是指在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新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 注册或其他相关部门核准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从事《目录》中规定的产 业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企业。
    (三)“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开发区范围内,重点鼓励发展 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在筹建期和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取得的收入不作为享受优惠政 策的起始时间计算。
    企业筹建期和试生产(营业)期的确定应符合营业常规或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核定并确定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
    (四)企业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发生在一个自然年度的下半 年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自当年或下一个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制。纳税人应按优惠项目和管理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一次性备案。未按规定提请备案,一律不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提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 1,向经济开发区国税 局、地税局领取);
    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3.营业收入明细表(附件 2,向经济开发区国税局、地税局领取);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对报送资料的时限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送资料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资料齐全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中签署“予以备案”或“不予 备案”,并告知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电话投诉,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七)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应按照 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受理,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变更时限、程序,增加报送资料。
    (八)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由企业依程序(附件3)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提出申请,由经济开发区商务经信局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经信委,由自治区经信委进行认定,对符 合《目录》规定的,出具相关确认文件。
    (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对于企业年度发生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延后执行,要连续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
    (十)纳税人同时从事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 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十一)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企 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财政扶持
    (一)新设立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开发区经济贡献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 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贡献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申报程序: 在税金入库后次月,申请单位即可将申请书,国税局、地 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其他所需材料 提交至园区招商局,由园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纳税人对园区财政的贡 献额进行核定,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二)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工业企业,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000 万元以上,依据项目实际及竣工时限要求, 以新建厂房建筑面积为准,按照 50 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的设备投入按照设备总投入的 1%给予补贴。 申报程序: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 项目立项批复、与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法人营业执照及开工许可证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对项目投资额度和项目建筑面积会审备案,待项目土建、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投资人将项目竣工报告及公司申请提交到开发区招商局,由招商局会同财政局、规划建设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国税 局、地税局对项目建筑面积和固定资产进行核定,提出财政补贴额度, 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兑现。
     三、人才奖励
    (一)适用范围
    人才奖励适用于在开发区内企业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并选择 开发区作为其地方贡献部分的境内外个人。
    (二)奖励标准及原则
     1.根据企业员工在一个月内除去税前扣除项的工资情况给予补贴奖 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除去税前扣除项的工资在 11275 元人民币至 1552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当月在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70%; 当月除去税前扣除项的工资在 15520 元人民币至 23520 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当月在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80%; 当月除去税前扣除项的工资在 23520 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 率为其当月在开发区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90%。
     2. 本奖励仅针对个人除去税前扣除项的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的 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3.开发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4.公司在工资拨付给员工后的次月,即可向开发区招商部门申请将 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三)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境外高薪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地税 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四、总部经济企业奖励
    (一)认定条件
     1.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开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在开发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家。 3. 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 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年度对地方贡献度 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物流配送、石油交易等总部企业可适当降低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财政扶持
    1.实行经济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5 年内,可按该企业对开发区地方贡献总额,给予 50%扶持资金。
    2.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总部经济企业 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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